医药代表7种禁止行为,一地发文重申!
数据来源: 医药观察
发布时间:2024-01-23

医药代表 7 种禁止行为,大家还记得吗?

3 年前,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其中除了对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和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合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还提到药企的 5 种禁止行为,医药代表的 7 种禁止行为。

进入 2024 年,医疗纠风工作持续进行,监管和自律的要求各地不断,昨日(1 月 15 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消息,第七分局已于近日向辖区内全体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了《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其中提到,《提醒告诫函》就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5 种,医药代表的 7 种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申和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下一步,第七分局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督查,对典型案件,将依法严厉查处。

在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5 种,医药代表的 7 种禁止行为,具体是什么呢?这里重新分享一下,供大家学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 5 种情形:

1

未按规定备案医药代表信息,不及时变更、删除备案信息;

2

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

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

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

在备案中提供虚假信息。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 7 种情形:

1

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

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

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

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

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

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7

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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